彰化簡易庭104年度彰簡聲字第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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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彰簡聲字第4號
聲 請 人 黃素珠
相 對 人 蘇錦松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就鈞院104年度司執字第8800號遷讓
房屋務強制執行事件,已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如不停止強
制執行,聲請人將來恐受有難以回復原狀之損害,為此聲請
供擔保請准裁定在異議之訴判決確定前停止執行等語。
二、按債務人或第三人提起異議之訴時,法院認為有必要情形,
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固得為停止強制執行裁定
。但是否有必要情形,自應由法院酌量情形自由認定之。
三、本件聲請人主張其已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固經本院調取本
院104年度彰補字第10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卷宗查核屬實
,惟經本院審查結果,聲請人所提債務人異議之訴,因未補
繳裁判費,業已裁定駁回,故認為尚無停止強制執行之必要
,聲請人之聲請,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1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陳弘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鎮
○○路○段○○○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6月1日
書記官林子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