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士訴字第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酷多創意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隆政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佳渝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濟廷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4月24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本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8,371元,反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1,116,629元,合計為1,37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21,99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號)如數補繳上訴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黃啟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