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馬簡字第84號
原 告 林鳳芬
余謙 和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進清 律師
被 告 金德瑞克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安臻
訴訟代理人 葉耀國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土地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八日下午四
時整於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1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官陳炫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1日
書記官林德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