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4年度士簡字第3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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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士簡字第393號
原   告 東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由賢
被   告 名統百貨展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宗裕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名統百貨展業股份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104年5
月12日裁定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3,030元,此項裁定已於104年5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
達證書1件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
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2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6月2日
書記官張葵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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