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7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30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聲字第七四八號
聲請人甲○○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 許金 𩄍送達代收人 白國明 右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權人即相對人聲請本院九十年度裁全實字第二四六二號裁定准予假扣押後,並扣押聲請人之土地在案,至今已逾年餘,因聲請人並未向相對人借款,聲請人不能遽爾返還, 爰特 為請求命債權人限期起訴云云。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已於九十一年七月十二日對聲請人起訴請求清償借款等,由臺中地方院受理中,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限內起訴云云,尚屬無理由,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絲鈺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王政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