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6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29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六三三號
聲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隆 代理人 蘇進發 相對人甲○○
乙○○丙○○右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肆萬貳仟伍佰肆拾叁元。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經本院民國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六一五號判決確定,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訴訟費用。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九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何君豪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王麗珍~F0~T40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四一、二五○元│由聲請人預納。│├────────┼────────────┼──────────────────┤│第一審送達郵費│五七八元│由聲請人預納一○二○元,支出五七八元││││,退郵四四二元。│├────────┼────────────┼──────────────────┤│公示送達裁判費│四五元│由聲請人預納。│├────────┼────────────┼──────────────────┤│公示送達登報費│五○○元│由聲請人預納。│├────────┼────────────┼──────────────────┤│本件程序費用│一七○元│已由聲請人預納。│├────────┼────────────┼──────────────────┤│合計│四二、五四三元│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