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交聲再字第79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交聲再字第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交聲再字第七九號
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甲○○右聲請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四二八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六日第二審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裁定確定之案件,法律並無得為重新審理之規定,又聲請再審係對於確定之判決始得為之,而對於行政罰之確定裁定,與刑罰不同,不得適用刑事訴訟法關於再審之規定,司法院院字第二八七○號解釋著有明文,故交通案件裁罰之裁定確定後,自無聲請再審之餘地。
二、本件聲請人係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裁定確定之案件,而對本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四二八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揆諸上開之解釋,聲請人無聲請再審之餘地,是聲請人聲請再審,依前開說明,自屬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據上斷論,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九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劉景星
法官謝靜恒法官陳志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佩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五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