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上訴字第9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九九五號忠股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宋皇佑律師
黃榮坤曾仁勇右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七日執行羈押,茲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仍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崑宗
法官戴勝利法官莊俊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易慧玲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