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8年重上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重上字第九八號
上訴人辛○○上訴人丁○○○上訴人乙○○○上訴人壬○○上訴人丙○○上訴人甲○○上訴人己○○上訴人戊○○訴訟代理人庚○○右當事人間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一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高金枝
法官陳真真法官簡色嬌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七日
法院書記官彭筱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