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度易緝字第3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易緝字第3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易緝字第三一四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一、右列被告乙○○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七年度偵緝字第一二六號),業經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八日辯論終結,惟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五日下午二時五十分續行審理。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一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蔡如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鈴容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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