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7年度橋小字第603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訴訟代理人  許永裕
被   告  陳冠伯
       陳士良
       陳品佑
上列當事人間107年度橋小字第603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07年10月4日下午2時12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10月24
日下午4時在本院橋頭簡易庭民事第七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職員如下:
  法   官 蔡宜靜
  書 記 官 程淑萍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陳品佑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吳淑芬 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陳冠
伯、陳士良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捌仟貳佰柒拾玖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一
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陳品佑於繼承被繼承人吳淑芬之遺
產範圍內與被告陳冠伯、陳士良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4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橋頭簡易庭
書記官程淑萍
法官蔡宜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4日
書記官程淑萍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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