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撤緩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撤緩字第四九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妨害風化案件(本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五四0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經查:聲請意旨原非無見,然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四二八號判決業經受刑人甲○○提起上訴,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四月十六日桃院 丁刑 和九十訴一四二八字第一一三0二號函將該案送台灣高等法院審理,此有該函一紙在卷足憑,該案既尚未確定,自應由聲請人俟全案確定後,再視情況以決定是否提起撤銷前案緩刑宣告之聲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廿三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曾雨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戴育萍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四日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