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交附民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交附民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交附民字第六四號
原告乙○○被告甲○○
(原名游輝村)
欣力交通有限公司設桃園縣蘆竹鄉南崁村一六鄰一九號法定代理人 游輝郎 右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江振義
法官曾雨明法官林婷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子祝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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