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18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18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八一八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江振義
法官丁俊成法官鍾淑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琪男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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