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2年重上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上字第二一號
上訴人戊○○
丙○○共同訴訟代理人丁○○被上訴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八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七六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二日辯論終結,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二年五月二十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輝雄
法官王明宏法官丁振昌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六日
法院書記官黃惠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