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2年度重交附民上字第5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2年重交附民上字第5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上訴人即原告丙○○兼右一人法定代理人戊○○上訴人即原告乙○○被上訴人即被告丁○○右一人法定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因業務過失致死附帶民訴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三日第一審附帶民訴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
一、上訴人聲明及陳述均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示,並引用刑事訴訟所提出之證據。
二、被上訴人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刑事訴訟被上訴人丁○○被訴業務過失致死部分,前經原審判決被上訴人丁○○無罪,並經本院駁回檢察官之上訴在案。原審依首開規定,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前段,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崑宗
法官林勝木法官葉居正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法院書記官陳嘉琍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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