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2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二七九號
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
甲○○乙○○右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張國楨 律師右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八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八日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2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二七九號
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
甲○○乙○○右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張國楨 律師右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八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