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10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罪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易字第106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依倢選任辯護人吳忠德律師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7636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文楊依倢犯附表一所示各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又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楊依倢自民國94年11月2日起任職於新日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日光公司,址設新竹市○○○路○號),該公司所有員工於96年5月29日經新竹縣政府核備成立新日光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下稱新日光福委會),就新日光公司資本額提撥百分之一、每月營業收入總額一定比例之款項、新日光公司員工自行提撥款項及新日光公司下腳變價提撥款項(參照該福委會之章程規定),做為新日光福委會運作之職工福利金,並將職工福利金寄存於兆豐商業銀行北新竹分行(起訴書誤載為竹北分行,下稱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內。自新日光福委會成立以降,楊依倢即擔任該福委會財務幹事,專司帳戶處理及收支報領等事項,並保管福利金存摺及請款用大章,為從事業務之人。詎其竟基於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犯意,利用任職期間經手職工福利金之機會,先後於附表二、三、四、五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二、三、四、五所示之方式,將附表所示之福利金,轉帳至其前夫 簡銘鋒 (另為不起訴處分)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基隆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楊依倢繳納信用卡款項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楊依倢所有之兆豐商業銀行內湖科學園區分行帳號00000000000帳戶、澧汶(起訴書誤載為豐汶)實業有限公司所有之基隆第一信用合作社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內,侵占入己。
二、楊依倢為掩飾前開犯行,明知新日光福委會職工福利金已入兆豐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內,然其已侵占如附表二、
三、四、五於100年6月30日前所載之款項,竟另基於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在其業務上所製作之100年1月1日至同年6月30日之職工福利委員會收支月報表為不實登載,登載新日光福委會於100年6月30日,尚存有職工福利金新臺幣767萬3,240元(計算式:年初餘額559萬3,594元+期末現金餘額207萬9,646元=767萬3,240元),足以生損害於新日光福委會對於福利金管理之正確性,並於100年
7月11日向新日光福委會提出該份報表。楊依倢在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知悉其業務侵占及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犯罪前,即先於100年7月18日主動向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首其犯行。
三、案經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三大隊第一中隊報告暨新日光福委會訴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件被告楊依倢所犯業務侵占罪及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係均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認合於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之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楊依倢於偵查中、本院準備程序及簡式審判程序中均坦白承認,核與告訴代理人 林俊宏 於警詢(見偵字第7636號卷一第3至11頁、他字第1725號卷第3至
5頁)、證人 溫志中 、 楊明煌 於警詢(見偵字第7636號卷一第12至18頁)時指述、證述情節大致相符,此外,復有新日光福委會第一屆第一次會議紀錄影本(見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他字第703號卷第17頁)、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款-匯出匯款多筆查詢(偵字第7636號卷一第44至55頁、保全字第8號卷第69頁)、兆豐商業銀行北新竹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存摺影本暨歷史交易明細表(偵字第7636號卷一第58至79頁、第276至277頁)、兆豐銀行新臺幣存摺類存款取款憑條(T105)(取款用)(見偵字第7636號卷三第28頁至第122頁)、新日光福委會100年1月1日至同年6月30日收支月報表1份(見偵字第7636號卷一第36至41頁)、兆豐商業銀行北新竹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存摺明細補登影本(見偵字第7636號卷一第110頁)、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見偵字第7636號卷三第123至198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查詢報表(見偵字第7636號卷一第136至167頁)、基隆第一信用合作社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帳卡明細表(見偵字第7636號卷一第171至173頁)、兆豐商業銀行內湖科技園區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偵字第7636號卷三第406、426、439頁)、刑事自首狀乙份(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他字第703號卷第1頁)存卷為憑。是認被告之自白應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
㈠、按侵占罪為即成犯,於持有人將持有他人之物變易為所有之意思時,即行成立,不因事後歸還而阻卻犯罪之成立(最高法院87年度臺上字3500號判決參照)。本件被告楊依倢既為新日光福委會財務幹事,專司帳戶處理及收支報領等事項,並保管福利金存摺及請款用大章,為從事業務之人,對存放於帳戶之款項有業務上持有關係,其於挪為私用後,縱有回補部分挪用款項之行為,仍無礙侵占行為之成立。
㈡、核被告楊依倢就上開犯罪事實一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
㈢、核被告楊依倢就上開犯罪事實二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本案職工福委會係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應無商業會計法之適用,併予說明)。其所為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公訴人於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業已詳載被告將不實事項登載於其業務上製作之「新日光福委會收支月報表」上,惟起訴書漏載被告持該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行使之事實、漏引刑法第216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然此行使之事實與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間,有實質上一罪之關係,自得為本院審理之範圍,附此敘明。
㈣、接續犯:按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3295號著有判例可資參照。經查,被告楊依倢就上開犯罪事實一之附表二編號15與附表三編號2、附表二編號16與附表三編號3、附表二編號17與附表三編號4、附表二編號19與附表四編號1、附表二編號26與附表三編號9及附表五編號
2、附表二編號27與附表三編號10、附表二編號28與附表三編號11、附表二編號30與附表三編號12及附表四編號4、附表二編號32與附表三編號13、附表二編號36與附表三編號16、附表三編號17與附表四編號5、附表二編號38與附表三編號20及附表四編號6、附表二編號40與附表三編號21、附表二編號41與附表三編號22及附表四編號7、附表二編號48與附表三編號24之15次犯行,各犯行內之各階段同種類行為,均係分別利用同一機會所為之數次行為,犯罪方式均屬相同,且前開15次犯行,其各犯行內之各階段同種類行為,均分別侵害同一法益,各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應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其各階段同種類行為均成立接續犯,均應分別僅論以一罪。
㈤、自首:末按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刑法第62條前段定有明文。又刑法第62條之所謂發覺,係指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已知悉犯罪事實與犯罪之人而言,而所謂知悉,固不以確知其為犯罪之人為必要,但必其犯罪事實,確實存在,且為該管公務員所確知,始屬相當。刑法第62條所謂發覺,固非以有偵查犯罪權之機關或人員確知其人犯罪無誤為必要,而於對其發生嫌疑時,即得謂為已發覺;但此項對犯人之嫌疑,仍須有確切之根據得為合理之可疑者,始足當之,若單純主觀上之懷疑,要不得謂已發生嫌疑。犯人在犯罪未發覺之前,向該管公務員告知其犯罪,而不逃避接受裁判,即與刑法第62條規定自首之條件相符,不以言明「自首」並「願受裁判」為必要。查本件被告楊依倢於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知悉其犯罪前即主動於100年7月18日至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自首,有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按鈴申告案件報告書及訊問筆錄各1份在卷可參(見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他字第703號卷第1至5頁),被告上開行為與自首之條件相符,據此,爰就其前開犯行均依刑法第62條前段自首之規定減輕其刑。
㈥、數罪併罰:被告所犯上開各罪間,犯意各別、行為可分,應分別論罪、合併處罰之。
四、科刑:
㈠、爰審酌被告楊依倢原為告訴人新日光福委會之財務幹事,負責帳戶處理及收支報領等業務,竟僅因己身急需金錢、投資失利而違背對新日光福委會之忠實義務,侵吞告訴人職工福利金款項金額達2527萬3,744元,侵害告訴人之財產法益甚鉅,使告訴人遭受相當程度之損失,且為隱匿侵占職工福利金之犯行,竟另於其業務上所製作之職工福利委員會收支月報表為不實之登載,企圖影響告訴人對於職工福利金管理之正確性,且歷經多次調解,被告原承諾以1500萬元和解,於準備程序中一次履行750萬元,惟於準備程序中僅攜帶不足額之現金270萬元到庭,並表明無法給付750萬元,甚而拒絕交付準備之現金270萬元,致迄尚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共識,難認已有悔意等一切情狀,其所為實屬不可輕饒,惟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乙份在卷可證,且於犯罪期間亦有陸續回補部份款項至告訴人帳戶內,並於犯後主動自首並坦承全部犯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就所犯業務侵占部分定其應執行刑,以示懲儆。
㈡、又按刑法第51條數罪併罰定執行刑之立法方式,採限制加重原則,亦即非以累加方式定應執行刑,該條第5款即明定: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審酌被告所犯如附表二、三、四、五各次業務侵占犯罪時間均係在97年12月至100年7月間,其犯罪時間集中,且犯罪手法類似,如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而違反罪責原則,及考量因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等人造成之痛苦程度,係隨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以等比方式增加,是則以隨罪數增加遞減其刑罰之方式,當足以評價被告楊依倢行為之不法性之法理(即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爰就被告所犯如附表二、三、四、五所示之各次業務侵占罪,依法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另如事實欄二所示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所受之宣告刑為得易科罰金;如附表二、三、四、五之業務侵占罪所示之宣告刑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刑,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則不得由本院併合處罰,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6條第2項、第215條、第216條、第62條前段、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俊廷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林惠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請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
書記官謝長君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6條第2項: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5條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0元以下罰金。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一(論罪科刑一覽表):
┌──┬──────┬────────────────────┐│編號│犯罪行為│主文│├──┼──────┼────────────────────┤│1│附表二編號1│楊依倢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捌月。│││││├──┼──────┼────────────────────┤│2│附表二編號2│楊依倢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玖月。│││││├──┼──────┼────────────────────┤│3│附表二編號3│楊依倢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玖月。│││││├──┼──────┼────────────────────┤│4│附表二編號4│楊依倢犯業務侵占罪,楊依倢刑玖月。│││││├──┼──────┼────────────────────┤│5│附表二編號5│楊依倢犯業務侵占罪,有期徒刑柒月。│││││├──┼──────┼────────────────────┤│6│附表二編號6│楊依倢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7│附表二編號7│楊依倢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玖月。│││││├──┼──────┼────────────────────┤│8│附表二編號8│楊依倢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9│附表二編號9│楊依倢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10│附表二編號10│楊依倢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捌月。│││││├──┼──────┼────────────────────┤│11│附表二編號11│楊依倢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玖月。│││││├──┼──────┼────────────────────┤│12│附表二編號12│楊依倢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玖月。│││││├──┼──────┼────────────────────┤│13│附表二編號13│楊依倢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捌月。│││││├──┼──────┼────────────────────┤│14│附表二編號14│楊依倢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15│附表二編號15│楊依倢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玖月。│││附表三編號2││├──┼──────┼────────────────────┤│16│附表二編號16│楊依倢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玖月。│││附表三編號3││├──┼──────┼────────────────────┤│17│附表二編號17│楊依倢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附表三編號4││├──┼──────┼────────────────────┤│18│附表二編號18│楊依倢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壹年。│││││├──┼──────┼────────────────────┤│19│附表二編號19│楊依倢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捌月。│││附表四編號1││├──┼──────┼────────────────────┤│20│附表二編號20│楊依倢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21│附表二編號21│楊依倢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22│附表二編號22│楊依倢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23│附表二編號23│楊依倢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捌月。│││││├──┼──────┼────────────────────┤│24│附表二編號24│楊依倢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25│附表二編號25│楊依倢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26│附表二編號26│楊依倢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附表三編號9││││附表五編號2││├──┼──────┼────────────────────┤│27│附表二編號27│楊依倢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附表三編號10││├──┼──────┼────────────────────┤│28│附表二編號28│楊依倢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捌月。│││附表三編號11││├──┼──────┼────────────────────┤│29│附表二編號29│楊依倢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30│附表二編號30│楊依倢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附表三編號12││││附表四編號4││├──┼──────┼────────────────────┤│31│附表二編號31│楊依倢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捌月。│││││├──┼──────┼────────────────────┤│32│附表二編號32│楊依倢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捌月。│││附表三編號13││├──┼──────┼────────────────────┤│33│附表二編號33│楊依倢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捌月。│││││├──┼──────┼────────────────────┤│34│附表二編號34│楊依倢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35│附表二編號35│楊依倢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36│附表二編號36│楊依倢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附表三編號16││├──┼──────┼────────────────────┤│37│附表二編號37│楊依倢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38│附表二編號38│楊依倢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附表三編號20││││附表四編號6││├──┼──────┼────────────────────┤│39│附表二編號39│楊依倢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40│附表二編號40│楊依倢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捌月。│││附表三編號21││├──┼──────┼────────────────────┤│41│附表二編號41│楊依倢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捌月。│││附表三編號22││││附表四編號7││├──┼──────┼────────────────────┤│42│附表二編號42│楊依倢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43│附表二編號43│楊依倢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44│附表二編號44│楊依倢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45│附表二編號45│楊依倢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46│附表二編號46│楊依倢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47│附表二編號47│楊依倢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48│附表二編號48│楊依倢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拾月。│││附表三編號24││├──┼──────┼────────────────────┤│49│附表三編號1│楊依倢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50│附表三編號5│楊依倢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51│附表三編號6│楊依倢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52│附表三編號7│楊依倢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53│附表三編號8│楊依倢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54│附表三編號14│楊依倢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55│附表三編號15│楊依倢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56│附表三編號17│楊依倢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附表四編號5││├──┼──────┼────────────────────┤│57│附表三編號18│楊依倢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58│附表三編號19│楊依倢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59│附表三編號23│楊依倢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60│附表四編號2│楊依倢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61│附表四編號3│楊依倢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62│附表五編號1│楊依倢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63│附表五編號3│楊依倢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附表二(被告侵占行為一覽表):
┌──┬────┬─────┬───────┬──────────┐│編號│侵占時間│侵占金額(│侵占行為│證據(兆豐國際商業銀││││新臺幣)││行國內匯款-匯出匯款││││││多筆查詢/新臺幣存摺││││││類存款取款憑條(T105││││││)/國內匯款申請書/兆││││││豐商業銀行北新竹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存││││││摺影本暨歷史交易明細││││││表/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查詢報表)│││││││├──┼────┼─────┼───────┼──────────┤│1│97.12.8│44萬元│將左列金額轉帳│見100偵7636卷一第46│││││至前夫簡銘鋒所│頁/卷三第28頁/卷三第│││││有之中國信託商│123頁/卷一第62頁/卷│││││業銀行基隆分行│一第140頁│││││帳號0000000000││││││55號帳戶後,將││││││金額侵占入己。││├──┼────┼─────┼───────┼──────────┤│2│97.12.12│75萬元│同上│見100偵7636卷一第46││││││頁/卷三第29頁/卷三第││││││124頁/卷一第62頁/卷││││││一第140頁│├──┼────┼─────┼───────┼──────────┤│3│98.3.6│80萬元│同上│見100偵7636卷一第47││││││頁/卷三第35頁/卷三第││││││125頁/卷一第63頁/卷││││││一第142頁│├──┼────┼─────┼───────┼──────────┤│4│98.3.9│60萬元│同上│見100偵7636卷一第47││││││頁/卷三第37頁/卷三第││││││126頁/卷一第63頁/卷││││││一第142頁│├──┼────┼─────┼───────┼──────────┤│5│98.4.14│22萬元│同上│見100偵7636卷一第47││││││頁/卷三第39頁/卷三第││││││127頁/卷一第63頁/卷││││││一第144頁│├──┼────┼─────┼───────┼──────────┤│6│98.5.22│20萬元│同上│見100偵7636卷一第47││││││頁/卷三第45頁/卷三第││││││128頁/卷一第64頁/卷││││││一第146頁│├──┼────┼─────┼───────┼──────────┤│7│98.6.5│60萬元│同上│見100偵7636卷一第47││││││頁/卷三第47頁/卷三第││││││129頁/卷一第64頁/卷││││││一第146頁│├──┼────┼─────┼───────┼──────────┤│8│98.6.10│7萬元│同上│見100偵7636卷一第47││││││頁/卷三第49頁/卷三第││││││130頁/卷一第64頁/卷││││││一第146頁│├──┼────┼─────┼───────┼──────────┤│9│98.6.16│10萬元│同上│見100偵7636卷一第47││││││頁/卷三第50頁/卷三第││││││131頁/卷一第64頁/卷││││││一第146頁│├──┼────┼─────┼───────┼──────────┤│10│98.6.25│30萬元│同上│見100偵7636卷一第47││││││頁/無/卷三第132頁/無││││││/卷一第147頁│├──┼────┼─────┼───────┼──────────┤│11│98.7.27│80萬元│同上│見100偵7636卷一第48││││││頁/卷三第54頁/卷三第││││││133頁/卷一第65頁/卷││││││一第147頁│├──┼────┼─────┼───────┼──────────┤│12│98.8.5(│70萬元│同上│見100偵7636卷一第48│││起訴書誤│││頁/卷三第55頁/卷三第│││載為6日│││134頁/卷一第65頁/卷│││)│││一第148頁│├──┼────┼─────┼───────┼──────────┤│13│98.8.28│50萬元│同上│見100偵7636卷一第48││││││頁/卷三第58頁/卷三第││││││136頁/卷一第65頁/卷││││││一第148頁│├──┼────┼─────┼───────┼──────────┤│14│98.10.28│25萬元│同上│見100偵7636卷一第48││││││頁/卷三第59頁/卷三第││││││137頁/卷一第66頁/卷││││││一第150頁│├──┼────┼─────┼───────┼──────────┤│15│98.11.25│55萬元│同上│見100偵7636卷一第48││││││頁/卷三第61頁/卷三第││││││138頁/卷一第67頁/卷││││││一第151頁│├──┼────┼─────┼───────┼──────────┤│16│98.12.25│55萬元│同上│見100偵7636卷一第49││││││頁/卷三第63頁/卷三第││││││140頁/卷一第67頁/卷││││││一第152頁│├──┼────┼─────┼───────┼──────────┤│17│99.1.19│10萬元│同上│見100偵7636卷一第49││││││頁/卷三第64頁/卷三第││││││142頁/卷一第69頁/卷││││││一第153頁│├──┼────┼─────┼───────┼──────────┤│18│99.1.28│118萬元│同上│見100偵7636卷一第49││││││頁/卷三第67頁/卷三第││││││144頁/卷一第69頁/卷││││││一第153頁│├──┼────┼─────┼───────┼──────────┤│19│99.3.31│45萬元│同上│見100偵7636卷一第50││││││頁/卷三第69頁/卷三第││││││146頁/卷一第70頁/卷││││││一第155頁│├──┼────┼─────┼───────┼──────────┤│20│99.4.19│15萬元│同上│見100偵7636卷一第50││││││頁/卷三第71頁/卷三第││││││148頁/卷一第70頁/卷││││││一第155頁│├──┼────┼─────┼───────┼──────────┤│21│99.4.21│15萬元│同上│見100偵7636卷一第50││││││頁/卷三第72頁/卷三第││││││149頁/卷一第70頁/卷││││││一第155頁│├──┼────┼─────┼───────┼──────────┤│22│99.5.5│5萬元│同上│見100偵7636卷一第50││││││頁/卷三第73-1頁/卷三││││││第151頁/卷一第71頁/││││││卷一第156頁│├──┼────┼─────┼───────┼──────────┤│23│99.5.25│40萬元│同上│見100偵7636卷一第51││││││頁/卷三第74頁/卷三第││││││152頁/卷一第71頁/卷││││││一第156頁│├──┼────┼─────┼───────┼──────────┤│24│99.5.27│6萬元│同上│見100偵7636卷一第51││││││頁/卷三第75頁/卷三第││││││153頁/卷一第71頁/卷││││││一第156頁│├──┼────┼─────┼───────┼──────────┤│25│99.6.3│5萬5,000元│同上│見100偵7636卷一第51││││││頁/卷三第77頁/卷三第││││││155頁/卷一第71頁/卷││││││一第157頁│├──┼────┼─────┼───────┼──────────┤│26│99.6.25│110萬元│同上│見100偵7636卷一第51││││││頁/卷三第78頁/卷三第││││││156-1頁/卷一第72頁/││││││卷一第158頁│├──┼────┼─────┼───────┼──────────┤│27│99.7.23│130萬元│同上│見100偵7636卷一第51││││││頁/卷三第81頁/卷三第││││││158頁/卷一第72頁/卷││││││一第159頁│├──┼────┼─────┼───────┼──────────┤│28│99.8.25│20萬元│同上│見100偵7636卷一第52││││││頁/卷三第84頁/卷三第││││││160頁/卷一第73頁/卷││││││一第160頁│├──┼────┼─────┼───────┼──────────┤│29│99.9.14│8萬3,000元│同上│見100偵7636卷一第52││││││頁/卷三第86頁/卷三第││││││163頁/卷一第73頁/卷││││││一第160頁│├──┼────┼─────┼───────┼──────────┤│30│99.9.27│100萬元│同上│見100偵7636卷一第52││││││頁/卷三第88頁/卷三第││││││166頁/卷一第74頁/卷││││││一第161頁│├──┼────┼─────┼───────┼──────────┤│31│99.9.30│50萬元│同上│見100偵7636卷一第53││││││頁/卷三第91頁/卷三第││││││167頁/卷一第74頁/卷││││││一第161頁│├──┼────┼─────┼───────┼──────────┤│32│99.10.25│40萬元│同上│見100偵7636卷一第53││││││頁/卷三第89-1頁/卷三││││││第168頁/卷一第74頁/││││││卷一第162頁│├──┼────┼─────┼───────┼──────────┤│33│99.10.27│40萬5,000│同上│見100偵7636卷一第53││││元││頁/無/卷三第170頁/卷││││││一第74頁/卷一第162頁│├──┼────┼─────┼───────┼──────────┤│34│99.11.1│5萬元│同上│見100偵7636卷一第53││││││頁/卷三第93頁/卷三第││││││171頁/卷一第74頁/卷││││││一第162頁│├──┼────┼─────┼───────┼──────────┤│35│99.11.26│125萬元│同上│見100偵7636卷一第53││││││頁/卷三第95頁/卷三第││││││173頁/卷一第75頁/卷││││││一第163頁│├──┼────┼─────┼───────┼──────────┤│36│99.12.24│150萬元│同上│見100偵7636卷一第54││││││頁/卷三第97頁/卷三第││││││176頁/卷一第76頁/卷││││││一第164頁│├──┼────┼─────┼───────┼──────────┤│37│100.1.25│20萬元│同上│見100偵7636卷一第54││││││頁/卷三第102頁/卷三││││││第179頁/卷一第77頁/││││││卷一第164頁│├──┼────┼─────┼───────┼──────────┤│38│100.2.25│100萬元│同上│見100保全8卷第69頁/1││││││00偵7636卷三第105頁/││││││卷三第182頁/卷一第77││││││頁/卷一第164頁│├──┼────┼─────┼───────┼──────────┤│39│100.3.14│1萬1,000元│同上│見100保全8卷第69頁││││││/100偵7636卷三第108││││││頁/卷三第186頁/卷一││││││第78頁/卷一第165頁│├──┼────┼─────┼───────┼──────────┤│40│100.3.25│35萬元│同上│見100偵7636卷一第165││││││頁/卷三第110頁/卷三││││││第185頁/卷一第78頁/││││││卷一第165頁│├──┼────┼─────┼───────┼──────────┤│41│100.4.29│50萬元│同上│見100偵7636卷一第165││││││頁/卷三第112頁/卷三││││││第189頁/無/卷一第165││││││頁│├──┼────┼─────┼───────┼──────────┤│42│100.5.3│18萬8,000│同上│見100偵7636卷一第55││││元││頁/卷三第114頁/卷三││││││第190頁/卷一第276頁/││││││卷一第165頁│├──┼────┼─────┼───────┼──────────┤│43│100.5.18│15萬元│同上│見100偵7636卷一第55││││││頁/卷三第115頁/卷三││││││第191頁/卷一第276頁/││││││卷一第165頁│├──┼────┼─────┼───────┼──────────┤│44│100.5.26│4萬元│同上│見100偵7636卷一第55││││││頁/卷三第117頁/卷三││││││第193頁/卷一第276頁/││││││卷一第166頁│├──┼────┼─────┼───────┼──────────┤│45│100.6.3│3萬元│同上│見100偵7636卷一第55││││││頁/卷三第118頁/卷三││││││第194頁/卷一第276頁/││││││卷一第166頁│├──┼────┼─────┼───────┼──────────┤│46│100.6.17│100萬元│同上│見100偵7636卷一第55│││(起訴書│││頁/卷三第119頁/卷三│││誤載為5│││第195頁/卷一第276頁/│││月)│││卷一第166頁│├──┼────┼─────┼───────┼──────────┤│47│100.6.21│25萬元│同上│見100偵7636卷一第55││││││頁/卷三第120頁/卷三││││││第196頁/卷一第110頁/││││││卷一第166頁│├──┼────┼─────┼───────┼──────────┤│48│100.7.15│80萬元│同上│見100偵7636卷一第55││││││頁/卷三第122頁/卷三││││││第197頁/卷一第110頁/││││││卷一第167頁│└──┴────┴─────┴───────┴──────────┘附表三(被告侵占行為一覽表):
┌──┬────┬─────┬───────┬──────────┐│編號│侵占時間│侵占金額(│侵占行為│證據(兆豐國際商業銀││││新臺幣)││行國內匯款-匯出匯款││││││多筆查詢/新臺幣存摺││││││類存款取款憑條(T105││││││)/國內匯款申請書/兆││││││豐商業銀行北新竹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存││││││摺影本暨歷史交易明細││││││表│├──┼────┼─────┼───────┼──────────┤│1│98.8.25│5萬2,000元│將左列金額轉帳│見100偵7636卷一第48│││││至被告繳納信用│頁/卷三第56頁/卷三第│││││卡款項之玉山銀│135頁/卷一第65頁│││││行帳號00000000││││││008347號帳戶。││├──┼────┼─────┼───────┼──────────┤│2│98.11.25│6萬元│同上│見100偵7636卷一第48││││││頁/卷三第60頁/卷三第││││││137-1頁/卷一第67頁│├──┼────┼─────┼───────┼──────────┤│3│98.12.25│6萬元│同上│見100偵7636卷一第49││││││頁/卷三第62頁/卷三第││││││139頁/卷一第67頁│├──┼────┼─────┼───────┼──────────┤│4│99.1.19│6萬元│同上│見100偵7636卷一第49││││││頁/卷三第65頁/卷三第││││││141頁/卷一第69頁│├──┼────┼─────┼───────┼──────────┤│5│99.1.26│4萬元│同上│見100偵7636卷一第49││││││頁/卷三第66頁/卷三第││││││143頁/卷一第69頁│├──┼────┼─────┼───────┼──────────┤│6│99.3.25│8萬元│同上│見100偵7636卷一第50││││││頁/卷三第68頁/卷三第││││││145頁/卷一第70頁│├──┼────┼─────┼───────┼──────────┤│7│99.4.29│5萬元│同上│見100偵7636卷一第50││││││頁/卷三第73頁/卷三第││││││150頁/卷一第70頁│├──┼────┼─────┼───────┼──────────┤│8│99.5.28│7萬8,383元│同上│見100偵7636卷一第51││││││頁/卷三第76頁/卷三第││││││154頁/卷一第71頁│├──┼────┼─────┼───────┼──────────┤│9│99.6.25│7萬元│同上│見100偵7636卷一第51││││││頁/卷三第79頁/卷三第││││││156頁/卷一第72頁│├──┼────┼─────┼───────┼──────────┤│10│99.7.23│9萬604元│同上│見100偵7636卷一第52││││││頁/卷三第82頁/卷三第││││││159頁/卷一第72頁│├──┼────┼─────┼───────┼──────────┤│11│99.8.25│11萬元│同上│見100偵7636卷一第52││││││頁/卷三第83頁/卷三第││││││161頁/卷一第73頁│├──┼────┼─────┼───────┼──────────┤│12│99.9.27│5萬元│同上│見100偵7636卷一第53││││││頁/卷三第87頁/卷三第││││││165頁/卷一第74頁│├──┼────┼─────┼───────┼──────────┤│13│99.10.25│8萬7,363元│同上│見100偵7636卷一第53││││││頁/卷三第90頁/卷三第││││││169頁/卷一第74頁│├──┼────┼─────┼───────┼──────────┤│14│99.11.23│10萬元│同上│見100偵7636卷一第53││││││頁/卷三第94頁/卷三第││││││172頁/卷一第75頁│├──┼────┼─────┼───────┼──────────┤│15│99.11.30│9萬元│同上│見100偵7636卷一第54││││││頁/卷三第96頁/卷三第││││││174頁/卷一第75頁│├──┼────┼─────┼───────┼──────────┤│16│99.12.24│10萬元│同上│見100偵7636卷一第54││││││頁/卷三第98頁/卷三第││││││175頁/卷一第76頁│├──┼────┼─────┼───────┼──────────┤│17│99.12.31│7萬元│同上│見100偵7636卷一第54││││││頁/卷三第99頁/卷三第││││││177頁/卷一第76頁│├──┼────┼─────┼───────┼──────────┤│18│100.1.28│14萬元│同上│見100偵7636卷一第54││││││頁/卷三第101頁/卷三││││││第180頁/卷一第77頁│├──┼────┼─────┼───────┼──────────┤│19│100.2.18│3萬8,000元│同上│見100偵7636卷一第54││││││頁/卷三第104頁/無/卷││││││一第77頁│├──┼────┼─────┼───────┼──────────┤│20│100.2.25│15萬元│同上│見100偵7636卷一第54││││││頁/卷三第107頁/卷三││││││第183頁/卷一第77頁│├──┼────┼─────┼───────┼──────────┤│21│100.3.25│15萬元│同上│見100保全8第69頁/100││││││偵7636卷三第109頁/卷││││││三第184頁/卷一第78頁│├──┼────┼─────┼───────┼──────────┤│22│100.4.29│11萬元│同上│見100保全8第69頁/100││││││偵7636卷三第113頁/卷││││││三第187頁│├──┼────┼─────┼───────┼──────────┤│23│100.5.19│9萬6,495元│同上│見100偵7636卷一第55││││││頁/卷三第116頁/卷三││││││第192頁│├──┼────┼─────┼───────┼──────────┤│24│100.7.15│8萬元│同上│見100偵7636卷一第55││││││頁/卷三第121頁/卷三││││││第198頁/卷一第110頁│└──┴────┴─────┴───────┴──────────┘附表四(被告侵占行為一覽表):
┌──┬────┬─────┬───────┬──────────┐│編號│侵占時間│侵占金額(│侵占行為│證據(兆豐國際商業銀││││新臺幣)││行國內匯款-匯出匯款││││││多筆查詢/新臺幣存摺││││││類存款取款憑條(T105││││││)/國內匯款申請書/兆││││││豐商業銀行北新竹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存││││││摺影本暨歷史交易明細││││││表/基隆第一信用合作││││││社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帳卡明細表)│││││││├──┼────┼─────┼───────┼──────────┤│1│99.3.31│7萬元│將左列金額轉帳│見100偵7636卷一第50│││││至澧汶實業有限│頁/卷三第70頁/卷三第│││││公司所有之基隆│147頁/卷一第266頁/卷│││││第一信用合作社│一第171頁│││││帳號0000000000││││││2號帳戶,用以││││││支付被告於醫美││││││診所之費用。││├──┼────┼─────┼───────┼──────────┤│2│99.6.28│1萬元│同上│見100偵7636卷一第51│││(起訴書│││頁/卷三第80頁/卷三第│││誤載為26│││157頁/卷一第268頁/卷│││日)│││一第171頁│├──┼────┼─────┼───────┼──────────┤│3│99.8.30│4萬元│同上│見100偵7636卷一第52││││││頁/卷三第85頁/卷三第││││││162頁/卷一第269頁/卷││││││一第171頁│├──┼────┼─────┼───────┼──────────┤│4│99.9.27│2萬8,900元│同上│見100偵7636卷一第53││││││頁/卷三第89頁/卷三第││││││164頁/卷一第270頁/卷││││││一第171頁│├──┼────┼─────┼───────┼──────────┤│5│99.12.31│19萬元│同上│見100偵7636卷一第54││││││頁/卷三第100頁/卷三││││││第178頁/卷一第272頁/││││││卷一第172頁│├──┼────┼─────┼───────┼──────────┤│6│100.2.25│20萬元│同上│見100保全8第69頁/100││││││偵7636卷三第106頁/卷││││││三第181頁/卷一第273││││││頁/卷一第172頁│├──┼────┼─────┼───────┼──────────┤│7│100.4.29│5萬9,999元│同上│見100保全8第69頁/100││││││偵7636卷三第111頁/卷││││││三第188頁/卷一第275││││││頁/卷一第173頁│└──┴────┴─────┴───────┴──────────┘附表五(被告侵占行為一覽表):
┌──┬────┬─────┬───────┬──────────┐│編號│侵占時間│侵占金額(│侵占行為│證據(兆豐國際商業銀││││新臺幣)││行北新竹分行00000000││││││109號帳戶存摺影本暨││││││歷史交易明細表/新臺││││││幣存摺類存款取款憑條││││││(T105)/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內湖科學園區分││││││行帳號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1│98.8.28│10萬元│將左列金額轉帳│見100偵7636卷一第65│││││至被告楊依倢所│頁/卷三第57頁/卷三第│││││有之兆豐國際商│406頁│││││業銀行內湖科學││││││園區分行帳號23││││││000000000號帳││││││戶後(起訴書誤││││││載為被告前往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臨櫃提領左列金││││││額現金),將金││││││額侵占入己。││├──┼────┼─────┼───────┼──────────┤│2│99.6.25│13萬元│同上│見100偵7636卷一第72││││││頁/卷三第78-1頁/卷三││││││第426頁│││││││├──┼────┼─────┼───────┼──────────┤│3│100.1.28│10萬元│同上│見100偵7636卷一第77││││││頁/卷三第103頁/卷三││││││第439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