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6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662號債權人 蔡政璜 債務人 劉增利 債務人 蔡淑津 債務人 蔡仁耀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劉增利、蔡淑津、蔡仁耀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及釋明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請求賠償之具體原因事實。
二、請求債務人連帶給付之依據。
三、請求給付金額之計算方式。中華民國104年3月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