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簡上字第14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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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簡上字第14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簡上字第140號上訴人甲○○即被告右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97年度簡字第
737號中華民國97年5月6日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偵字第245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即上訴人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如本院刑事簡易判決書所載(如附件)。上訴人則以原審量刑過重云云提起上訴。
二、經查本件原審論罪科刑所依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罪,其法定刑為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3000
0元以下罰金,原審斟酌被告有累犯應加重其刑情事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被告有期徒刑3月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認事用法均無不當,量刑亦臻妥適,上訴意旨謂量刑過重云云,自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第455條之1第3項、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曾吉雄法官羅培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
書記官唐明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