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250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25092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丙○○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1.請具狀釋明究係依『新臺幣貳萬貳仟壹佰肆拾陸元』抑或依『新臺幣貳萬零陸佰肆拾玖元』計算利息。
中華民國95年9月27日
民事庭法官廖政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9月27日
書記官蔡杰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