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板小字第一六二號
原 告 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四日辯論終結,本院
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許麗華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判決,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上訴。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廿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
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
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
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法院書記官陳慶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