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4年度板小字第162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板小字第一六二號
  原   告 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四日辯論終結,本院
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許麗華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判決,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上訴。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廿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
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
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
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法院書記官陳慶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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