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94年度斗小字第89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斗小字第八九號
原 告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六日言詞辯論終結,判
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伍仟零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施坤樹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六 日
書記官陳秀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