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3年度彰小字第616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彰小字第六一六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甲○○
  被   告 乙○○原名: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六日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零壹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日息萬分之五‧四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確定為新台幣壹仟參佰元。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李言孫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石坤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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