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四年度豐簡字第二九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四年度偵
字第五0三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意圖避免替代役之徵集,應受徵集,無故逾應徵期限五日,處有期徒刑貳月,
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於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五行「並」之後補載「非」
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
條前段、替代役實施條例第五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
、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
如不服本件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
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張國華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洪明霞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二十九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替代役實施條例第五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
意圖避免替代役之徵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應受徵集,無故逾應應期限五日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