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335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三五四號
原告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
丁○○被告乙○○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貳拾肆萬捌仟柒佰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陳述略稱:被告於附表所示借款日期向原告借用二筆款項,金額分別為新台幣(下同)二百萬元及八十萬元,約定借款期限如附表所示,按月平均攤還本息,目前年息利率如附表所示,如未按期給付,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倘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詎被告未按期攤還本息,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同到期,經原告取得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後,清償餘額如附表所示。而按被告尚欠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迄未清償,經原告向被告催討,亦未獲置理,爰本於消費借貸法律關係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三、證據:提出借據、約定書、放款帳卡、分配表及利率表各一件為證。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於附表所示借款日期向原告借用二筆款項,金額分別為二百萬元及八十萬元,按月平均攤還本息,目前年息利率如附表所示,如未按期給付,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倘逾期清償,應支付違約金。而被告未按期攤還本息,經原告取得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後,清償餘額、利息及違約金如附表所示迄未清償,經原告向被告催討未獲置理等事實,業據原告提出借據、約定書、放款帳卡、分配表及利率表為證,核其關於借貸金額、清償餘額、利息及違約金等內容,均與原告前陳述相符。復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又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一項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一項前段、同條第三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於相當時期經本院依郵務送達方式合法通知,卻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準備書狀爭執原告主張之事實,揆諸上揭規定,應視同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認原告主張事實為實在。
三、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四百七十八條前段、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百五十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四、綜上所述,原告本於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一百二十四萬八千七百十二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據上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李昭彥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鄭翠蘭~F0~T32┌────────────────────────────────────────────────────────┐│附表:│├──┬────────┬─────────┬─────────┬────────────────────────┤││未償本金│││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編號│(新台幣/元)│借款日及到期日│利息計算期間├────────────────────────┤│├──┬─────┤││逾期六個月以內按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六個月│││利率│金額│││以上者按原利率百分之二十│├──┼──┼─────┼─────────┼─────────┼────────────────────────┤││3.│四萬四千八│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五│自九十一年四月二十│自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1│87│百零二元│日起至一百零八年三│六日起至清償日止││││5%││月八日止││││││││││├──┼──┼─────┼─────────┼─────────┼────────────────────────┤││3.│一百二十萬│八十八年三月八日起│自九十一年六月九日│自九十一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2│52│三千九百十│至一百零八年三月八│起至清償日止││││5%│元│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