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建字第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建字第1號原告 林嘉慧 即灌嘉土木包工業訴訟代理人丙○○被告南投縣水里鄉公所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甲○○
乙○○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三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佰壹拾貳萬陸仟壹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柒萬壹仟伍佰捌拾柒元由被告負擔。
原告以新臺幣貳佰參拾柒萬伍仟肆佰元為被告預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1項第3款、第7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於訴狀送達後,雖將原訴之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9,946,18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6年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變更為「被告應給付原告7,126,186元,及自起訴狀送達翌日即96年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亦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自應予准許。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自93年起陸續承包被告所發包如表所示之3件工程,各該工程已陸續於附表驗收合格期日驗收合格,驗收結算總價分別如附表決算金額所示,上開金額驗收合格後,原告陸續檢附統一發票等全部請款文件,向被告請款,並迭次請求依約付款,被告僅給付部分外,其餘7,126,186元則表示無經費可以清償,為此聲明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則以:對原告請求之金額不爭執,因被告機關財政調度困難,已盡力籌措工程款項,並已支付部分金額,被告有誠意履行,日後就所積欠含原告在內之廠商工程款,將以工程驗收完成日作為支付之順序,原告請求之工程款,亦將以此原則辦理,聲明駁回原告之訴,訴訟費用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規定,應由原告負擔。
三、法院之判斷:㈠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工程契約書
、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3份、工程保固金廠商收執聯影本2份、統一發票3份等為證,且為被告所自認,應認原告之主張為可採。被告雖以暫資力清償,然按有無資力償還係屬執行問題,不得據為不負履行義務之抗辯,被告抗辯現無力清償云云,乃屬債務履行問題,並無礙原告之債權請求。至被告所稱就工程款之給付,已與各承包商達成依工程驗收完成日期作為付款順序之共識,然為原告所否認,而被告亦未提出證據,證明原告就系爭工程款已同意與其他廠商依工程驗收完成日期支付工程款,是被告之抗辯理由,洵不足採。
㈡按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
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約定由承攬人供給材料者,其材料之價額,推定為報酬之一部,民法第490條定有明文。次按同法第505條第1項規定:報酬應於工作交付時給付之,無須交付者,應於工作完成時給付之;同條第2項規定:工作係分部交付,而報酬係就各部分定之者,應於每部分交付時,給付該部分之報酬;足見,除當事人間另有特約外,定作人對於承攬人完成之工作,即負有給付報酬之義務。查原告已依約完成如附表所示之工程,並驗收合格,依各該承攬契約之約定,被告應一次無息結付尾款,然被告僅給付部分款項;從而,原告依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扣除保固保證金後之工程款7,126,18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6年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㈢本件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經核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叁、民事訴訟法第80條固規定:「被告對於原告關於訴訟標的之
主張逕行認諾,並能證明其無庸起訴者,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惟本件被告未能證明原告無庸起訴,故訴訟費用(即第一審裁判費仍應由被告負擔。
據上論結,原告之訴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390條第2項、第8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27日
民事庭法官黃堯讚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6年3月27日
書記官附表:
┌────────┬────┬─────┬────┐│工程名稱│驗收合格│決算金額│保固金││││(元)│(元)│├────────┼────┼─────┼────┤│水里鄉永興村坪林│94.04.19│1,810,000│18,100││道路災修工程││││├────────┼────┼─────┼────┤│水里鄉上安村三部│94.05.09│4,691,400│46,914││路災修復健工程││││├────────┼────┼─────┼────┤│水里鄉永興村坪林│94.06.02│718,000│未達公告││路0K+700復建工│││金額││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