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99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99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訴字第994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毒偵字第1213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注射針筒貳支沒收之。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注射針筒貳支沒收之。
事實
一、甲○○(原名 李偲榮 )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92年5月24日執行完畢釋放,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同年月29日,以91年度毒偵字第1165號、92年度毒偵字第44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因轉讓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訴字第35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於94年4月9日執行完畢(構成累犯)。詎其猶不知悛悔,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於97年7月23日中午12時許,在雲林縣○○鎮○○路○○○號許福來居所,先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以將毒品海洛因摻水混合後置於注射針筒內施打血管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後,再萌生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同一時間、地點,以將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燒烤吸食其煙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同日下午5時20分許,為警在上開許福來居所當場查獲,扣得甲○○所有供施用毒品海洛因所用之注射針筒2支,並於同年月24日上午9時10分許經甲○○同意採尿送驗,檢出毒品嗎啡及甲基安非他命之陽性反應,因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報告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程序方面:本件被告甲○○所犯各罪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規定,裁定本件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上開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詢及本院審理時坦白承認,並有扣案之被告所有供施用毒品海洛因所用之注射針筒1支可證。此外,復有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查獲毒品嫌犯尿液送檢真實姓名對照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各1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自可採信。本件被告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事證已臻明確,犯行堪予認定,均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查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為第一、二級毒品,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2條第2項第1、2款定有明文,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同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前持有第一、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分別為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㈡被告所犯上開2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㈢被告有如前開事實欄所載之前科紀錄,甫於94年4月9日執
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其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論以累犯,並均加重其刑。
㈣本院審酌被告有施用毒品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1份在卷可按,猶不思徹底戒除惡習,再度施用第一、二級毒品,顯未能感受刑罰之教化,而生警惕之心裡,已屬不該,惟念及被告僅國中肄業,智識程度不高,犯後復坦承有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犯行,態度尚佳,且施用毒品性質上屬自我戕害身心健康之行為,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以示懲儆。
㈤扣案之注射針筒2支係被告所有,且供施用毒品海洛因所用
之物,業經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承在卷(見本院卷第24頁正面),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沒收之。
參、應適用之法律:㈠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
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
㈢刑法第11條前段、第51條第5款、第47條第1項、第38條第
1項第2款。本案經檢察官江柏青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楹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收受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雅怡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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