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豐司調字第355號
聲請人 陳永林
相對人 蔡界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回復原狀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以其所有位於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田地,遭臺中市大雅區公所(下稱大雅區公所)於其旁設置路燈,因而阻礙灌溉用水流入為由,主張相對人蔡界地應予移除路燈回復原狀,故聲請調解。惟系爭土地之路燈為大雅區公所設置,此均經兩造 陳明 在卷,有本院訊問筆錄可參,然相對人既非大雅區公所代表人,亦非路燈設置者,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應予移除路燈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顯係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張素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