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訴字第31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3154號上訴人即被告甲○○現更名 謝采 .選任辯護人 林財生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緝字第74號,中華民國97年5月1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18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吳昭瑩
法官蘇隆惠法官吳炳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雅蔓中華民國99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