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5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588號上訴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丙○○被上訴人數位光華股份有限公司兼上法定代理人甲○○被上訴人乙○○以上當事人間因93年度訴字第588號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玖拾萬陸仟貳佰陸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肆仟捌佰陸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柒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6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鍾啟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6月30日
書記官李威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