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森林法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34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松華選任辯護人屠文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森林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松華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四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被告李松華因違反森林法案件,前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而執行羈押在案。
二、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案被告因另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訴字第327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已於民國106年7月4日入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有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6年執清字第2526號執行指揮書影本1紙在卷可稽。在該執行期間內未羈押被告,並不影響審判之進行,被告亦無再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是上開羈押原因已經消滅,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之規定,自106年7月4日起撤銷被告之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7月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玉雲
法官程明慧法官張育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宛儒中華民國106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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