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8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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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8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塗銷預告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851號原告 張簡經畧 被告 黃張簡秀理
張簡秀滿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預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就其於原告所有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土地(權利範圍均全部,下合稱系爭土地)之預告登記塗銷,其訴訟標的價額即原告得受利益,應以系爭土地之價值為斷,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749,000元【計算式:土地公告現值7,000元/㎡×面積(1,762+2,345)㎡=28,749,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應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6日
書記官林仕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