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87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8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870號聲請人 陳書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麗婷 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陳麗婷發本票裁定,惟依聲請人提出之本票4紙,票面總額為新臺幣(下同)302,000元,惟聲請人僅請求196,000元,而未釋明各張本票請求金額各為何,且其聲請狀所載發票日亦與本票所載不符。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26日裁定命聲請人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民國106年6月3日送達予聲請人,聲請人迄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7月6日
橋頭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