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153號受罰人 王振華 以上受罰人因原告祐宗工業有限公司與被告 黃勝義 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事件為證人而不到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振華處罰鍰新台幣壹萬元。
理由
一、按證人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台幣(下同)30,000元以下罰鍰,證人已受前項裁定,經再次通知仍不到場者,得再處60,000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拘提之,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受理前開事件,受罰人為證人,經本院分別通知於民國106年6月7日及106年7月5日到場應訊,該受罰人已收到通知,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見卷2第112頁、第124、125頁)。
三、受罰人無正當理由,竟不到場,應處罰鍰10,000元。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7月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田玉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7月6日
書記官趙彬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