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1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易字第197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江炳廷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被告涉犯罪名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106年7月28日下午15時20分在本院刑事第五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薛博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6日
書記官陳喜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