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家簡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家簡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簡字第8號原告 蕭勇 訴訟代理人 陳建勛 律師以上原告與被告 陳原核 等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 林秀琴李春花 (國外)之真正住所或居所,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
二、被告 蕭文宗 之生父 蕭益 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查明其死亡日期。
三、 蕭旭 (或 薛旭 )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查明其生父蕭思敬死亡時,蕭旭與 薛答 之收養關係是否終止?
四、 吳賢 謀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查明其被 吳森榮 收養之時間。
五、 陳氏望蘭 之父親為 陳志光洪望蘭 之父親則為 陳鐲 ,請查明陳志光與陳鐲是否為同一人?中華民國106年7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詹秀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6日
書記官曹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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