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繼字第3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繼字第3198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關係人 羅淑英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 曾煥 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
106年4月24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主文關於被繼承人「 曾煥華 」之記載,應更正為「曾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36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亦得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6年6月2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