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30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3026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前於民國97年9月16日裁定限期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如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7年9月22日寄存送達於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三多派出所,有送達證書一份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之規定,自寄存之日起10日(即97年10月2日)已發生送達效力。
三、然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不能認為合法,依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6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大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0月20日
書記官李玉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