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簡字第1255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字第125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耀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高桓焌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1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經查:
  ㈠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50,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㈡上訴人未於上訴狀內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
   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命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台北市○○區
○○○路0段0號)補繳上訴裁判費2,325元,及另應補正對於
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上訴聲明,逾期不
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莊明達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庭(台北市○○區○○○路○段○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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