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建上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建上字第55號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交通部高速公路局法定代理人 趙興華 訴訟代理人 劉嘉怡 律師
孔繁琦 律師複代理人 賴雪梅 律師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華養 訴訟代理人 凃榆政 律師
黃聖棻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4月3日所為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記載,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即明。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4月26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官鍾任賜
法官林政佑法官邱育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107年4月26日
書記官林伶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