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4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24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40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徐傑聖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14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犯營利姦淫猥褻等案件,先後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此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訴字第52號、本院
104年度訴字第1122號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足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俞秀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馨尹中華民國105年6月1日附表:
┌─────┬───────┬───────┐│編號│1│2│├─────┼───────┼───────┤│罪名│營利姦淫猥褻│營利姦淫猥褻│├─────┼───────┼───────┤│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折算1日│├─────┼───────┼───────┤│犯罪日期(│104年10月6日│104年8月11日││民國)│││├──┬──┼───────┼───────┤│偵查│機關│臺灣士林地方法│臺灣新北地方法││機關││院檢察署│院檢察署││及案├──┼───────┼───────┤│號│案號│104年度偵字第│104年度偵字第││││12481號│23410號│├──┼──┼───────┼───────┤│最│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臺灣新北地方法││後││院│院││事├──┼───────┼───────┤│實│案號│105年度審訴字│104年度訴字第││審││第52號│1122號││├──┼───────┼───────┤││判決│105年2月26日│105年3月24日│││日期│││├──┼──┼───────┼───────┤│確│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臺灣新北地方法││定││院│院││判├──┼───────┼───────┤│決│案號│105年度審訴字│104年度訴字第││││第52號│1122號││├──┼───────┼───────┤││確定│105年3月28日│105年4月25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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