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5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25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50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立群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14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立群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立群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陳立群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執行案件資料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廣于霙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尤朝松中華民國105年6月3日附表:
┌───────┬────────┬────────┐│編號│1.│2.│├───────┼────────┼────────┤│罪名│加重竊盜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2年│├───────┼────────┼────────┤│所犯法條│刑法第321條第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項第4款、第2款│第4條第2項、刑│││、第1款│法第28條│├───────┼────────┼────────┤│犯罪日期│104年2月8日凌│103年12月20日至│││晨2時56分許│25日間之某日晚間││││10時至11時許│├───────┼────────┼────────┤│偵查(自訴)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關年度及案號│檢察署104年度偵│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5987號│字第5298號、第10││││591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4年度上易字第│104年度訴字第98││實││1989號│0號││審├────┼────────┼────────┤││判決日期│105年3月15日│105年4月14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4年度上易字第│104年度訴字第98││決││1989號│0號││├────┼────────┼────────┤││確定日期│105年3月15日│105年5月2日│├──┴────┼────────┼────────┤│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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