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建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建字第108號上訴人即原告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雋泰 被上訴人即被告交通部臺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法定代理人 陳彥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69,80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9,3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27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邱蓮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28日
書記官陳立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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