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家補字第57號
聲請人 蕭能維 律師即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
一、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之聲請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應徵收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及及臺灣高等法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1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鄭如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