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玉簡字第13號
原 告 花蓮縣瑞穗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陳進光
訴訟代理人 林國泰 律師
複代理人 劉彥廷 律師
被 告 邱郁凌
訴訟代理人 陳正忠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耕作權登記事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
國104年12月16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
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玉里簡易庭
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1 日
法院書記官 劉桉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