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4年度玉簡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玉簡字第13號
原   告 花蓮縣瑞穗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陳進光
訴訟代理人  林國泰 律師
複代理人   劉彥廷 律師
被   告  邱郁凌
訴訟代理人  陳正忠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耕作權登記事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
國104年12月16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
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玉里簡易庭
                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1  日
                法院書記官 劉桉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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