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02年度新秩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裁定   102年度新秩字第35號
移送機關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
被移送人   周家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02年
10月3日南市警永偵字第00000000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周家進加暴行於人,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周家進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2年8月5日21時40分許。
(二)地點:臺南市○○區○○○路○○巷○號前。
(三)行為:上開被移送人因細故與 林文麒 發生口角引發衝突,
在上開地點互相鬥毆成傷。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周家進、林文麒於警訊之自白。
(二)為警當場查獲。
(三)和解書一紙可資佐證。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7條第2款,裁定如主
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夏明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3日
書記官孫鈴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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