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02年度新小字第3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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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新小字第348號
原   告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昱陞
代 理 人  朱甚珍
代 理 人  黃朝新
被   告  范秀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福建省金門縣金沙鎮○○里0鄰○○00號
,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福建金門地方法
院管轄。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茲原告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夏明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3日
書記官孫鈴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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