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度上重更(四)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上重更(四)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重更(四)字第28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洪松林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6年4月1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5年5月1日執行羈押,嗣經第4次延長羈押,至民國96年3月31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6年4月1日起,第5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22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朱貴
法官胡文傑法官郭同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康孝慈中華民國96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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