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度上訴字第30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上訴字第30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擄人勒贖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訴字第3034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王銘助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乙○○指定辯護人 陳浩華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丙○○指定辯護人 康春田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擄人勒贖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乙○○、丙○○羈押期間,均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乙○○、丙○○前經本院認為涉犯擄人勒贖罪,犯罪嫌疑重大,所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七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八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22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朱貴
法官何志通法官胡文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文琴中華民國96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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